公民改名是自己的自由,但是前提是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而沈阳市的一名男子,因为改名被拒后,遂将当地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近日,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刘福超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一审行政判决书》记述:
公民刘福超因为喜欢丰田普拉多(霸道)汽车,想将自己的名字该为“刘霸道”。但是当地派出所却将其请求拒绝,因此刘福超将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对此,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辩称,刘福超因为喜欢丰田霸道汽车,于是改名“刘霸道”,其理由不合理;同时对于改名一事,刘福超未提供相关证明;
另外,经查,2013年丰田“霸道”汽车因涉辱华广告,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强烈不满,迫于舆论压力道歉并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原告采用自己喜欢的,但曾涉辱华问题的车名作为自己的名字,有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太原街派出所认为,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名字,不符合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做出维持我局做出决定的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
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定驳回原告刘福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