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四川绵阳50多岁的王某某和刘某,在他人介绍下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但无奈仅4个月后,两人就分手了。
交往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款、发红包的方式,给刘某支付款项7次,合计3200余元,并给刘某买了价值8000元的首饰。
然而,这段感情并没持续多久,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分开。
分手后,王某某认为刘某是以耍朋友为名骗取钱财,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微信红包,以及购买首饰的8000元钱。
目前,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已对此案做出判决。
游仙法院认为,王某某、刘某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微信转款及红包金额共计3000余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000元,最小的为52元,应属于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之内。
因此,王某某支付给刘某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王某某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至于购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且双方未登记结婚,故刘某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
综合庭审情况,可以确认刘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故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