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此前,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今日的终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认定: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腾讯开发QQ取得相关收入,这种免费平台和广告相结合的模式,是互联网惯常的经营方式。360也采取这一模式。这种模式不违反规定,360干扰了腾讯的正常经营。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二,360声称QQ保镖阻止QQ软件查看隐私,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下,360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360扣扣保镖对QQ的评价,难以认定为客观结果。这种评论已经超过正常的评论范f畴,认定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三、360的行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方案,首先贬损QQ引导用户安装扣扣保镖,然后引导用户安装安全卫士,然后替换相关服务。360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户群,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
四、360自认为行为是创新和竞争的体现,互联网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不等于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规则保障。360以技术创新为名,对QQ软件进行深度干预,难以认定这种行为符合创新精神。
五、关于一审赔偿是否合理。360对腾讯造成的事实清楚,应该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360给腾讯造成的收入影响,具有明显的主管意图,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赔偿数额定为500万元,没有不当。
最后终审法院宣布:驳回奇虎360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