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虚拟运营商牌照批文的相关细节显示,国内虚拟运营商不被允许投资建设移动网络,其业务运营的基础将严格依托传统运营商的网络展开.
严格规范网络租用范围
虚拟运营商和传统移动运营商的一个本质区别,即虚拟运营商不具备基础通信网络的运营权,需要租用传统电信网络运营商的硬件资源,在此基础上灵活开展“软性”业务。
根据目前传出的相关信息,工信部发放的虚拟运营商批文中有规定,虚拟运营商未取得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时,不得投资建设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如需使用上述设施,应当使用已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设施。
由此可以看出,在移动网络最核心的硬件层面,虚拟运营商的合作对象只能是传统运营商。
转售设备同样不能“山寨”
虽然不得自建移动网络,但在与传统运营商网络做业务转售的过程中,虚拟运营商也需要采购电信设备来完成基本业务的部署。对于这部分软硬件的采购,批文同样做了详细要求。
工信部发放的牌照批文规定,提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设备,属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范畴的,应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这即要求虚拟运营商部署合规的系统时,其中的电信设备,需要获得工信部入网许可。
工信部于春节前发放了第二批虚拟运营商牌照,先后有包括京东、苏宁、国美在内的19家企业获得虚拟运营商资格。目前尚未有获得牌照的企业出台具体的移动业务产品和规划,虚拟运营商和传统运营商之间的竞合关系尚需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