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财产安全,不少公司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不过在员工看来,监控视频的存在让许多人都觉得不自在。
近日,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
据媒体报道,去年9月8日,郑某所在公司在办公室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背对包括郑某在内的5位员工,经理可直接在手机中调看监控录像。
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多次通过邮件与管理层沟通未果后,和同事一起用木棍将垃圾袋套在了摄像头上,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
两日后,公司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遂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问题。
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他们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且9月11日下班时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17万余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